近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通知,为加快推进上海市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鼓励市各行业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工作,按照《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体系)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鼓励本市各行业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工作,按照《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体系)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按照《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 23331-2012)的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首次认证的企业,每家企业补贴10万元。
申报单位应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12)的相关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提出申请时首次认证证书在有效期之内。
1、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2、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3、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4、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一)实施方式。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体系)项目采取“常年申报,常年审核,集中拨付”方式,项目申报系统全年开放。
(二)申报途径。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填报。
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窗口(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1楼)。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三)审核方式。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受理窗口资料完备性审核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7天。
(四)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市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函,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1、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能源管理体系)项目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网上填报、在线打印,样表见附件);
2、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3、申报单位已取得的有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4、认证单位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资质文件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5、能源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
(一)网上申报系统账号、使用等问题咨询
周峰皓 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中心 60801111转2
(二)项目申报咨询
王茜茜 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和综合利用处 23112730
(三)申报材料提交
项目所在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初审盖章后,统一交至一门式受理窗口(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市上海市能效中心大楼1楼)。
受理时间: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6:30
该政策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能源管理体系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